金宇举报人发第三次质询称延期开股东大会违法

常见问题 阅读 96 2023-11-03 10:37:07

金宇举报人发第三次质询 称延期开股东大会违法

金宇举报人发第三次质询 称延期开股东大会违法 更新时间:2010-5-20 0:13:05   5月18日晚间消息 今天下午金宇集团举报人徐财源向某网站发来了“第三次质询”函,认为金宇集团“董事会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违法”。

近日个人投资者徐财源举报,金宇集团董事长张翀宇以“市长特别奖”名义挪用集团上市募集资金230万投资另一家公司的问题,引起了媒体的极大关注。 随即金宇集团做出了澄清声明。

5月12日,徐财源以股东的身份,发出了《对金宇集团董事会的第二次质询》。据他称,公司一直未对对他本人进行回复。

5月18日,金宇集团公告,将于5月20日上午召开的股东大会改为5月28日,并增加《关于提名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对此,今天徐财源又向金宇集团发去了第三封质询函。

函件称,按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有效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徐财源质询,新增加的提案是不是在有效期内提出的有效提案。他认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如不是在规定时限的5月10日前提出,则该提案无效。

“如新增加的提案是在有效期内提出,则此公告应在5月12日前,也就是股权登记日前公告;如新增加的提案不是在有效期内提出,就不能延期召开股东大会。”

徐财源称,要么提案无效,要么公告逾期,现在因股东新增加的提案而发布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肯定是违法的。

另外,他指出,重新公告股东大会通知仍应提前20天。原定股东大会日期更改,涉及重新公告通知,公司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没有规定延期只需提前8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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