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 2019,10月20日虚拟货币案进展
大家好,关于虚拟货币 2019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10月20日虚拟货币案进展的知识点,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如果碰巧可以解决您的问题,还望关注下本站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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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比特币,2020年还有哪些货币可以投资?
作为一个投资了4年数字货币交易市场的过来人,奉劝当前的新入场投资者尽可能的还是选择数字货币市场中市值排名前5,甚至于前10的币种去进行所谓的交易。山寨币的市值基本上都是看比特币脸色来进行波动涨幅的,在我个人的印象中,山寨逼最疯狂的年代应该是属于2017年和相对应的2018年年底到2019年年初。
2017年山寨币之所以火热,是因为以太坊带动了整个山寨数字货币,那个时候有一个非常火热的概念叫做ICO,这个炒作的非常厉害的观念在当时只要拿出几页PPT就可以募资得到近亿资产,所以可想而知,当整个市场上的热钱进入了数字货币行业中时,它的泡沫性也是非常大的。
2018年年末到2019年又出现了一个换汤不换药的第2步炒作,就是所谓的IEO概念,其本质和ICO并没有任何的实际性区别,也带动了一波山寨数字货币最后的疯狂,但是截至目前为止市面上绝大多数的数字货币基本上都是为零的,或者说等于赤裸裸的空气。
今年如果还想继续投资数字货币市场的话,只需要关注比特币、以太坊以及其他的几个主流数字货币,包括减产类型的数字货币即可。比特币过去的十年上涨周期,基本上与美股发展的十年上涨周期基本吻合,但是这种年限上涨趋势在今年得到了一定的否认。所以后续如果继续投资这种风险性特别高的数字货币,尽量的还是控制自己的仓位,以现货交易为主,别去加杠杆目标维持在主流数字货币上。
虚拟货币会崩盘吗?
本文为“聪明的投资者”投资理财征集活动参赛文章;
首席投资官评论员门宁:
虚拟货币是区块链技术的一项重要应用,由于区块链技术去中心化的特点,虚拟货币可以摆脱央行货币体系中无限增发的顽疾,因此备受IT人员的喜爱。很多人把数字货币和黄金比较,认为数字货币数量有限,不被任何人控制,且流通方便,可以打败现有货币体系成为新的主流货币,具有十分巨大的投资价值。
不过笔者认为,虚拟货币一定会崩盘,理由如下:
1、区块链是一项创新技术,虚拟货币只是一种应用区块链技术未来有很大的应用空间,将来或许可以改变信息的流通、储存方式。虚拟货币仅仅是区块链应用的一种,区块链技术有前途不代表虚拟货币有前途。这个东西除了拿来炒作,一点用都没有。
2、投资虚拟货币的人,90%不知道虚拟货币是什么大家都是看到有人说虚拟货币有价值,看到虚拟货币上涨,就冲进去买买买,根本就不懂什么是虚拟货币。全球的韭菜都一样,看见别人赚钱就跟风,最后结果也一样,泡沫破裂时亏到底裤都不剩。
3、单个虚拟货币不可复制,但可以开发出无数种虚拟货币。大家都知道比特币一共有2100万枚,现在已经开采出来80%,未来开采难度会越来越大,因此认为比特币一定会永远涨价。但是我们看到,除了比特币,人们又开发了以太坊、莱特币、狗币、云币、马拉戈币、达萨币等等各种币,比特币相对于这些币种,除了出现最早,没有任何优势。因此所有的虚拟货币都是可以被替代的,那么就意味着这种东西一文不值。
4、金本位货币制度已经失败,虚拟货币同样不会成功人类在用纸币做货币前,使用贵金属做货币,现在很多人认为虚拟货币和黄金一样,天然就是货币。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金本位已经不是主流货币制度好不啦!
就拿比特币举例,比特币一共2100万枚,但是我们生产的商品一直在增加,总不能今天生产一台电脑卖1比特币,明天就是0.5比特币,后天0.2比特币吧,那没有厂商生产。
如果用比特币代表财富,那比特币会逐渐储存在少数人手中,慢慢市场就没有比特币流通了,大家怎么交易?
什么虚拟货币改变世界货币体系,这无非就是这些个投机客给自己豪赌找一个名头,鼓励自己坚决看多,实际上比特币根本就不会成为主流货币。
比特币都不会,他的子子孙孙就更不会了。
5、区块链技术的革命性远小于互联网,但2002年互联网泡沫仍然崩盘区块链对人类的意义远远小于互联网,世界现在市值最大的企业多是互联网软件或硬件公司。但是这样确确实实实用,而且发展壮大的技术,依然在2002年时崩盘,数千企业腰斩腰斩再腰斩。
更不要说使用未来应用空间有多大的还不确定的区块链技术,开发出的虚拟货币,会不会崩盘了。
所以我认为,虚拟货币一定会崩盘!
国家对虚拟币从业人员怎么定罪
根据《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规定:
“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部门将密切监测有关动态,加强与司法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工作协同,按照现行工作机制,严格执法,坚决治理市场乱象。发现涉嫌犯罪问题,将移送司法机关。”
《公告》并没有明确发行虚拟货币的行为构成何种具体的罪名,而是概括性地列举了发行虚拟货币可能涉嫌哪些犯罪行为,即“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在笔者看来,《公告》列举的这些行为可以分为两大类犯罪行为,即非法经营类犯罪行为与诈骗类犯罪行为。
非法经营类犯罪行为,简而言之,是指未经国家许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或从事国家明令禁止从事的经营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这一类行为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
诈骗类犯罪行为,主要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发行虚拟货币作为欺骗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一类行为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有价证券诈骗罪”,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以笔者的办案经验来看,在司法实践中,发行虚拟货币的犯罪行为经常涉及的罪名主要有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三项罪名。例如:
1、在(2019)浙0603刑初467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等人因擅自制作、发行虚拟货币“EATK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在互联网上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2、在(2016)青0102刑初403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等人发行“雷恩斯”虚拟货币,以投资理财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一定的费用加入该组织,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3、在(2017)浙0782刑初1588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倪某以投资虚拟货币项目可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在义乌市、浦江县等地向不特定的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从《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来看,行为人发行虚拟货币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类犯罪行为或诈骗类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涉及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三项罪名。
10月20日虚拟货币案进展
2020年10月20日,由安徽省南陵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温某某等26名被告人涉嫌跨国电信网络诈骗一案,在南陵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该案被告人数多,涉案金额高达数亿元,社会影响大,审查起诉期间,南陵县检察院克服疫情境外调查取证难、司法协助机制未建立、被害人财产权保护难等重重困难,精准做好起诉工作。南陵县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温某某、符某某、施某某等26人先后出境至柬埔寨王国西哈努克港,参加台湾人“树哥”、“伦哥”组织的针对大陆居民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诈骗数额巨大,危害后果严重。此次庭审运用“云上法庭”系统连线看守所,并在中国庭审公开网全程同步直播,庭审直播点击量累计超过4万人次。
好了,关于虚拟货币 2019和10月20日虚拟货币案进展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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