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景豪宅超大落地窗变高台窗厦门女业主状告开发商索赔1200万

股票知识 阅读 69 2024-11-08 15:45:05

台海网12月27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思法/文 陶小莫/漫画)豪宅到手,业主王女士却仍要索赔1200万元,这是为什么?近日,思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房产纠纷案件。

每天拉开窗帘,隔着超大落地窗,海景便映入眼帘,在家尽享无限美景!王女士买房时就是这么想的,为此她豪掷900多万元购房,等着入住有超大落地窗的豪宅,结果交房时却极为失望。她没想到,超大落地窗“没了”,客厅、餐厅、卧室的窗户,竟是离地一米多高的高台窗。

为此,王女士拒绝收房,同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赔偿1200多万元。

业主:落地窗变高台窗,所以拒绝收房

近日,思明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房产纠纷。法庭之上,双方各执一词。

原告王女士起诉说,2016年4月,她和开发商签订合同,约定购买一套建筑面积223.9平方米、总金额931万余元的豪宅。2016年6月,王女士通过按揭方式支付完全部购房款。

王女士说,在看房过程中,开发商多次向王女士宣称讼争房屋的客厅系7.2米面宽横厅,具超大落地窗,享受“巨幕窗天海景”,其样板房也做出了同样落地窗的展示。但交房时,王女士发现客厅根本不是落地窗,而是距离地面一米多高的高台窗。

事后,开发商告知王女士,该房型原本规划就是高窗,且无法恢复变更成大落地窗。

王女士认为,开发商销售广告和宣传均宣称22层以上的高楼层系超大落地窗,可享受“巨幕窗天海景”,实际交付的房屋与承诺严重不符,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所以,王女士认为自己有权拒绝交接,并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王女士还认为,开发商的行为已构成欺诈,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开发商:只因购房者误解,不存在欺诈销售

针对王女士的诉求,被告开发商表示,讼争房屋依据规划设计本就是客厅和主卧为高台窗,并未欺诈销售,无须承担违约或赔偿之责,也没有义务将高台窗变更成落地窗。

此外,被告开发商认为,讼争房屋除了客厅、餐厅、主卧及保姆房的卫生间为高台窗外,其余房间均为落地窗。交付给王女士的讼争房屋为落地窗户型,开发商根本不存在违约。同时,讼争房屋的部分高台窗经过竣工验收,在采光、观景上没有任何问题,开发商也无义务配合整改。

法庭上,开发商还答辩说,在他们眼中两种窗台类型没有好坏之分,不存在欺诈之说;而且,开发商也没有诱使王女士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如果王女士在购房时对讼争房屋的窗户高低及分布存在分歧,也应是其个人存在误解,而不应认为开发商存在欺诈。

所以,开发商认为,即便双方对讼争房屋的落地窗约定不清,现交付符合规划设计且竣工验收的房屋,符合《合同法》对合同约定不明的规定,开发商并未违约。

一审判决 开发商有过失 赔偿46万多元

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在于,开发商是否在销售过程中明确告知王女士讼争房屋客厅(包括餐厅)和主卧的窗户类型。

对此,思明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开发商否认其销售人员所提的“落地窗”说法,但是其官网“7.2米面宽横厅,超大落地窗,极致享受巨幕窗天海景”的宣传,对讼争房屋客厅窗户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应当视为要约。法院还认为,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约束双方当事人,开发商未交付符合约定的房屋,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不过,尽管开发商对讼争房屋的宣传确有失实之处,但考虑到该房屋项目确实存在落地窗和高台窗两种户型,难以认定开发商存在欺诈的故意和行为,但可以认定开发商存在重大过失。

因此,近日思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开发商应按总房款的5%赔偿王女士经济损失共计46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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