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仓山城管违法强拆被法院终审判赔7000元

理财会议 阅读 59 2024-12-10 16:57:46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陈强)因违法强拆商品房阳台的铝合金装修部分,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市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福州仓山城管)近日被法院判决赔偿业主7000元。

2009年,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领秀苑小区业主倪某对其自有产权的复式单元房进行装修。倪某说,为了避雨、防蚊虫等需要,她像小区大多数业主一样用铝合金、钢化玻璃等材料将自家阳台做了封包,当年施工时,政府相关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并没有进行任何干预。

2019年7月19日,福州仓山城管将一纸《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张贴于倪家门上,责令于7月23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由于倪某拒绝拆除,仓山城管出函将该案移送至仓山区金山街道办事处组织强制拆除,并发文给福州市自来水公司、国网福州供电公司仓山供电服务中心,要求对倪家采取断水、断电措施。

2020年7月11日上午,十几个工作人员未出示任何证件,强行进入已被断水断电半个月的倪家,强制拆除阳台铝合金封包装修并将拆下的材料带走。倪某说,在强拆过程中,他们并没有书面告知违法建设处置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倪某认为强拆行为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遂向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2021年3月5日,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条款“对违法建设强制拆除前应履行催告、给予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权利、制作强制执行决定书及履行公告程序均作了详细的规定”,但福州仓山城管“在未履行上述程序的情况下直接将案件移送实施强制拆除,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确认其“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倪某于2021年3月13日通过EMS向仓山城管邮寄《国家赔偿申请书》,但被拒收。于是倪某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仓山城管赔偿因其违法强拆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2万元。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强制拆除行为虽不是福州仓山城管直接实施的,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是仓山城管作出,该拆除案件也是其直接移交给金山街道实施,且仓山城管的上述行为已经被生效的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违法。2021年11月9日,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仓山城管赔偿倪某7000元。

福州仓山城管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今年3月25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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