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制造爆炸物并引发爆炸北流首例私造烟花爆竹获刑案宣判

财经新闻 阅读 117 2024-12-10 17:45:31

为了保护环境,防止大气污染,2018年以来,玉林市在全市范围内出台了相关的管理规定,制定了系列措施,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与拥护,成效显著。但目前仍有少部分不法分子,为了谋取私利罔顾国家法律法规,顶风作案,公然破坏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管理规定。

日前,北流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被告人禤某海、吴某英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一案,被告人禤某海、吴某英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和二年三个月。这是《北流市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颁布实施以来首例因私造烟花爆竹获刑的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禤某海、吴某英系夫妻关系,为谋取私利,二人于2017年6月至2018年11月28日期间,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许可私自在位于北流市大里镇林村一组的自家住宅内制造烟花爆竹用的烟火药。

2018年11月28日,禤某海在制造烟火药的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引起爆炸,致使其住宅和车辆,以及附近村民的门窗等财物被损毁。

附近的群众在爆炸后第一时间报警,公安民警接报后即刻赶赴爆炸现场处理警情,并依法扣押到疑似烟火药的红棕色粉末1500克以及用于制造烟火药的原材料铝镁合金粉、红丹、氧化铜等物品一批。经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危险品检测技术中心检测,该疑似烟火药的红棕色粉末认定为烟花爆竹用烟火药。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禤某海、吴某英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制造爆炸物并引发爆炸,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均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被告人禤某海的辩护人曾提出禤某海制造爆炸物的主观恶意和客观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辩护意见。经法院核查,禤某海、吴某英非法制造的爆炸物含有烟火药,能够引燃,具有较强的杀伤力和破坏力,且在村民居住区内制造,并已发生爆炸,造成了村民财产损毁,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其主观恶性及客观社会危害性均较大,故法院并未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

最后,根据被告人禤某海、吴某英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禤某海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判处被告人吴某英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法官提醒:

本案承办人杨燕法官在此特别提醒大家,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运输和存放均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严格管理,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工作需要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批,切不可为蝇头小利损害公共利益,破坏社会的和谐稳定,最终只会误人误己,误了自家和别人的幸福。

作者丨陈柳岑

图片丨网络

编辑丨梁毅

玉林中院新媒体团体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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