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保险代位求偿权真的可以转让吗保险公司代位追偿权

理财规划 阅读 169 2025-03-01 12:32:48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由于第三者的原因导致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后,保险人依法取得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代位求偿权转让,在这里是指保险人获得保险代位求偿权后将此项债权转让给他人行使。那么,保险代位求偿权是否可以转让?

在2004年发生过这样一起保险代位求偿权转让纠纷。自兴公司因东鑫印染公司生产车间的火灾蔓延而受损133000元。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向自兴公司支付了理赔款75788元。后自兴公司起诉要求东鑫公司赔偿损失133000元。法院认为,东鑫公司应承担75%的赔偿责任,扣除已作理赔的部分,判决东鑫公司赔偿自兴公司损失23962元。2005年1月,保险公司就理赔后对东鑫公司的求偿权与自兴公司达成协议,将已赔付75788元的求偿权转让给自兴公司,由自兴公司向东鑫公司主张权利,并将转让的情况通知了东鑫公司。之后,自兴公司又诉至天宁区法院,要求东鑫公司赔偿损失75788元。

在这个案件中,保险公司将代位求偿权又转让给被保险人的行为是否有效呢?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依法享有对第三者、就理赔部分的追偿权。保险人将这部分债权转让给被保险人,没有损害第三者的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支持了该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代位求偿权是否可以转让,被保险人是否可以受让。对于这个问题,主要有两种声音。

第一种认为

,“法无禁止即自由”。代位求偿权是债权请求权,是一种私权。那么私权行使不违反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可以基于意思自治而自由处分其权利。法律对代位求偿权是否可以转让没有规定,保险人可以转让其代位求偿权。

第二种认为

,依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的法定权利,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如果允许被保险人行使,与代位求偿权设置的目的、财产保险合同中的损害填补原则相违背,并且权利转让超出了合同债权的界限。

笔者通过搜索相关案例发现,实践中发生诸如此类的保险人将代位求偿权转回被保险人的司法纠纷较少。这起案件最后由法官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结案。到底谁是谁非,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时候,双方能够进行有效协商才是定分止争的最有效方式。就这个案件来讲,笔者认为,代位求偿权是法律基于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加强被保险人的防灾责任感、惩罚加害人的目的而设置。那么,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达成一致意见,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法律就有尊重双方协商一致的义务。所以,单就个案来讲,笔者认同一审法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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