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保险免责条款告知岂容静悄悄免责险多少钱

理财产品 阅读 82 2025-03-01 12:38:22

2019年11月23日

张某通过网络平台

购买一份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合同成立日为2020年1月1日

基本保险金为50万元

年缴保费为20955元

缴费期间20年

保险合同中约定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

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公司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的

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重大影响的

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

2021年11月4日张某住院

经诊断为

重度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

出院后

张某将理赔材料交付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

诊断病情中所患高血压为由

于2022年1月27日

作出解除合同、拒绝赔付的决定

双方协商未果

张某将保险公司诉至

河南省新乡县法院

要求确认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并支付22.5万元保险金及损失

3

法院审理认为

双方签订的

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合法有效

本案焦点问题在于

保险公司以张某曾患高血压

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解除合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

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之规定

涉案保险合同

成立时间为2020年1月1日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保险公司行使解除权的

最迟期限为2022年1月1日

其于2022年1月27日作出

保险合同的解除通知

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解除时限

合同解除权已经消灭

故该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

对双方当事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另双方签订合同时

保险公司未合理

向张某显示相关免责保险条款

亦未就免责情形

主动进行必要的明确说明

且签订合同时间与后面住院诊断时间

相差两年多

保险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

签订合同时张某患有高血压

故不宜认定张某有隐瞒

高血压病的故意或重大过失

保险公司据此解除合同

理由和证据不足

综上

保险公司作出的解除合同决定书

不产生法律效力

其拒绝理赔和履行合同的

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

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公司支付张某

22.5万元保险金及损失

二审维持原判

4

李正杰

新乡县法院民事庭副庭长

当前网络投保日渐普遍

缺乏传统线下投保常见的

业务人员现场协助提示

潜藏着许多道德和法律风险

作为投保人

一定要认真阅读理解

网页中显示的内容

按照提示要求

如实履行告知填报义务

不得隐瞒或故意不回答

作为保险人

一定要以最大的诚意

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特别是涉及

合同解除和免责的情形

应主动、全面告知提醒投保人

否则保险公司

不能免除相应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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