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保险公司理赔后行使代位求偿权保险公司代为求偿权

理财产品 阅读 61 2025-03-01 12:54:41

近日,固镇法院审理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据悉,2019年9月18日,郭某驾驶货车在某汽贸城内与张某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相刮碰,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郭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另查明,郭某系无证驾驶,案涉货车登记车主系郑某。

2019年6月9日,案涉小型越野客车车主为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

事故发生后,案涉小型越野客车在蚌埠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维修。2019年11月8日,某保险公司支付维修费15万元。

2019年11月10日,案涉小型越野客车车主出具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同意将已取得赔偿金额范围内的保险标的的全部权益转让给某保险公司。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侵权行为及赔付行为均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某保险公司向蚌埠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了案涉小型越野客车维修费,该车车主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认可收到理赔款并将索赔权转让给某保险有限公司,该起事故郭某负全部责任,故某保险公司已取得了要求侵权人郭某赔偿的权利。某保险公司提供了蚌埠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清单,该维修清单载明案涉车辆左后门内饰板、左后轮毂由蚌埠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维修,维修费用是7307元,但某保险公司未提供蚌埠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关于维修左后门内饰板、左后轮毂的维修清单,故本院对此部分维修费用不予支持。

庭审中,郭某和郑某均称郭某驾驶事故车辆系私自驾驶,未告知郑某,但郑某陈述其将事故车辆钥匙放于车内,使车辆处于他人可控制的危险状态,郑某存在管理责任,本院酌情认定郑某应当与郭某共同承担本次事故损失30%的赔偿责任。综上,本院支持郭某、郑某给付某保险公司代偿款42807.9元【(150000元-7307元)×30%=42807.9元】,郭某给付某保险公司代偿款99885.1元(150000元-7307元-42807.9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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