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保险公司破产寿险保单并不是不受影响的寿险公司破产

理财规划 阅读 54 2025-03-01 12:57:29

《保险法》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的,其持有的

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

,必须

转让

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

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该法条被人曲解,有人说保险公司破产,寿险保单不受影响,因为要转让,而真相是:万一保险公司破产,保单肯定都受影响,寿险非寿险都一样,此文章主要谈寿险保单。

一、套路1.国家兜底

很多人都在宣传“保险刚性兑付”,好像保险公司不是有限责任,破产有保险保障基金部分救助还不够,创造了一套所有保险公司+国家无限连带责任,"肯定得兜底,肯定有钱兜底"的说辞。"国家鼓励保险业,大胆买保险"=国家兜底?

《银行业保险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的表现形式》:

“三、银行业和保险业部分共性问题和乱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非法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营销宣传。如银行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利用网络、自媒体平台等故意曲解政策,甚至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误导消费者认为政府或监管部门对产品或服务提供保证。

保险业有些人太能骗啦啦啦,破产后,银行业和保险业都是市场化化解风险,银行靠存款保险制度,保险业靠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是市场化运作的基金,国家只为投保人利益管理保险保障基金,那里面不是国家的钱,投保人保费->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每次启动保险保障基金,就总有人说国家又兜底了一次。。。

市场经济,国家只监管,不兜底,保险保障基金没钱,就没法救助了,所以至多救助到90%,让投保人懂得自己承担风险。

只有社会保障系统才有兜底一说,根据《社会保险法》,各类社会保险基金出现不足时,政府给付补贴。保险保障基金是

市场化化解

风险,没有国家注资一说,市场经济都这么多年了,哪有国家兜底一说。。。

另外区分下什么叫破产、什么叫解散,破产是公司资不抵债,解散是公司管理僵局,所以一般而言,破产才可能会出现寿险保单受损。

二、套路2.受让公司兜底

有人用《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说破产转让时,受让公司必须履行原保单,是在偷梁换柱,该办法是保险公司正常经营阶段的转让办法,请认真看该办法第17条!

"第十七条:《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再保险、

第九十二条

、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保险业务转让,不适用本办法。"都已经明确说了破产不适用。

该办法第四条:保险公司转让保险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

破产是资不抵债,谁会给你按原合同履行,这对受让公司并不公平。

国家是不能随便干涉市场的。保险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保险本来就是市场定价,定价时保司可以分别设置死、费、利三种利润边际,设置利润可以不受附加费用率上限制约,最终定价的主要因素就是公司策略和市场供需的平衡。价格弹性大,适宜定低价,价格弹性小,适宜定高价。市场经济下,质量和价格没有必然联系。

合同是具有相对性的,被迫受让的公司是没有义务当冤大头的,这违反公平原则,除了纳入保险保障基金救济,破产程序是按照破产法处理的。有人说什么,保监有权硬让某保司接收,保单利益还不能受损的,我也是醉了。

三、真相:

破产时非寿险合同直接解除,以清算资产确定清偿款,加保险保障基金救助,给付给投保人。

破产时寿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转让,以清算资产确定剩余保单利益,加保险保障基金救助,确定转让后保单利益,受让公司据此与投保人修订合同,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不要听人胡乱解释保险法,保险法92条所说"转让"只是不解除合同,而不是保单利益不受损,保险法对于破产的规定只是在《破产法》外加一些特殊处理,保险公司是有限责任,万一破产,风险在投保人。

破产清算程序的实质问题是由法院处理的,按照破产法,一般破产都会涉及到债务清偿率,从02年保险法->04年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08年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现行保险法,所称都是“

转让后保单利益

”以及“

合法权益

”,一般破产,债权人能得到的清偿就是以公司责任财产为限,保险的话,加上保险保障基金救助,能确认出的是转让后的合法权益了。

04年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已经明确说了“寿险保单,核算转让后保单利益,据此修订合同”,08年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救助金额应以保护中小保单持有人权益以维护保险市场稳定

”是什么意思?就是保险公司破产后,寿险保单转让,合同不解除,但会以清算资产+救助确定新的保险利益,重新

订合同的意思。如果不受损,为什么优先保护中小保单持有人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稳定?

银保监官方答复中所念法条就是这个意思,不要听人胡乱曲解。

“国资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是否一样处理?”:“该法律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区分中外资”。一视同仁,按法律,中国企业没有特权一说。

四、不用过分担心保险公司破产

《保险法》第九十条: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如果某保司出现经营问题,要破产必须银保监会批准,保监对其做出同意或依职权向法院申请破产的行政行为也要考虑投被保人(债权人)的利益,破产只能作为最后的选项,否则可以被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债权人以行政机关对债务人所作的行政行为损害债权实现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就民事争议提起民事诉讼,

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予保护或者应予考虑的除外

而且我国的偿二代监管很严,还有各种防御体系,

所以,相对来说,没有那么容易发生破产,

但如果最终能够到破产阶段,寿险保单并不是不受损的,不要想着国家肯定会兜底,或者受让公司必须要当冤大头,并且应该保证好自己对保险合同内容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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