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保险单非投保人签字免责条款是否生效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没有签字

理财规划 阅读 53 2025-03-01 13:03:47

王某名下车辆交由吕某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却以吕某没有道路运输资格证属于免赔事由予以拒绝。王某认为,车辆保险单投保人声明非其所签,保险公司未对其本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相关免责条款对其不生效。双方各执一词,孰是孰非?

近日,陆川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认定投保人声明并非王某签字,该免责条款对王某不生效,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相应责任。

据该案承办法官、陆川县党组成员、副院长阮伟达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根据该条规定,保险人必须对责任免除条款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等进行口头或书面说明经投保人签字或盖章认可的文书凭证,才能认定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本案中,经鉴定投保人声明并非王某签字,其也没有委托他人签字,故免责条款对其不生效,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王某把车交由没有道路运输资格证的吕某驾驶,和吕某分别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车祸猛于虎,年关将近,安全意识需要常挂心间。路上的司机朋友请文明行车,牢记交通安全规则,为他人、为自己安全驾驶。

(陈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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