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保险法园地七对八对话保险最早在中国设立保险公司的国家

财经新闻 阅读 175 2025-03-01 13:15:29

"富不过三代"似乎是千年魔咒,据有关统计,全球家族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24年,其中只有约30%的家族企业可以传到第二代,能够传至第三代的家族企业数量不足13%,只有5%的家族企业在三代以后还能够继续为股东创造价值。2009年11月《浙商》杂志调查百家民企后发现,不愿接班的第二代占了56.3%,即使接班了,能否守富创富也是大考验。而据2018年8月11日《AI财经社》报道,在中国,接班问题已经成为家族企业面临的普遍难题。民营企业中家族企业占了85%左右,而其中有82%的子女不愿意接班。如 **海鑫钢铁董事长李某仓2003年意外身亡,儿子李某会不愿接班,被爷爷硬扶上位(当时企业市值40亿元),但至2006年11月,该企业破产。

与上形成显明对照的是荣登2006年《胡润全球最古老的家族企业榜》第一名的日本大阪寺庙建筑企业金刚组,传到了第40代,已有1400多年的历史。全球最长寿的100家家族企业主要集中在欧洲、美国和日本。其中英、法、美名列前三位,而日本创业超过一百年的企业多达三万家。

家族企业的财富传承除了接班人问题以外,最重要的还有企业文化、企业家精神、企业章程、企业治理、财富传承方法等等。

家族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其财富传承不可能有统一的标准模式,但仅从财富传承的方法而言,信托和保险无疑也是最重要、最常见的手段。默克多在与邓文迪结婚前把名下的主要资产特别是新闻集团股权都委托家族信托进行隔离保护,2013年其与邓文迪离婚时,邓文迪只分得两套房产和以女儿为受益人的870万美元基金。梅艳芳身前为避免母亲挥霍和受骗的风险,确保母亲能安享晚年,将财产交给了信托公司管理,按照梅艳芳的意愿,其母亲只能定期领取生活费,而不能直接支配遗产本身。

由于我国的信托法律规范体系很不完善,房产和股权信托无法有效开展,加上信托财产登记、税收政策等等行业配套制度滞后,因此,我国的信托行业发展基础非常薄弱,直接制约了信托业的发展空间。但是,2014年8月10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后,保险行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为了支持内地保险业的发展,2016年10月29日开始,中国银联停止了缴纳香港保险的支付渠道,2017年1月1日起,购汇不得用于购买境外人寿保险等未开放的资本项目。中国目前已经是全球第二大保险市场。

一、保险之分类

保险可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两大类。社会保险是强制性保险,而商业保险一般没有强制性。但交强险却是强制性的商业保险,属于强制性的商业责任保险。

社会保险分为:1、养老保险;2、医疗保险;3、失业保险;4、工伤保险;5、生育保险。

商业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财产保险:1、财产损失险;2、责任保险;3、信用保险。

人身保险:1、人寿保险;2、健康保险;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因此,财产保险是补偿型保险。所谓补偿型保险是针对被保险人发生的损失给付保险金,一般赔付的保险金额不高于损失金额。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力。”因此,人身保险中以死亡、伤残或疾病为保险事故的,或者一般的人寿保险都是给付型保险。给付型保险合同不以补偿损失为目的,只要按照合同约定,符合保险责任约定的理赔条件的保险事故发生,即给付约定的保险金额。

二、人身保险具有财富传承上的法律优势

1.不属于债权人代位求偿权的范围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当债务人作为人身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时,债务人享有的保险权益属于专属于债务人的自身权益,不属于债权人可以代位求偿的对象。

2. 人身保险的保险赔款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人身保险的保险赔款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是,理财型的人身保险的保险金收益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钟哥认为,这需要结合《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目录加以解读。该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理财型的人寿保险的保险金收益不属于上述目录中的任何一项,按照“法无明文不得为”的公权力行使原则,税务机关无权对上述保险金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可以推知,上述保险金收益属于可以税前扣除的项目。

因此,人身保险的保险金收益也依法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大额人寿保单传承财富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免缴问题是一个极为重要的考虑因素。

3.人身保险金很可能将不计入以后的遗产税征收总额

2004年财政部委托专家起草了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2010年8月,又进行了修改完善。2013年国务院发布了《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指出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问题。2013年3月北京师范大学《遗产税制度及其对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启示》课题组发布,认为我国已基本具备征收遗产税的条件并建议以500万为起征点。中国社科院2017年《中国经济蓝皮书》认为着实推进财税体制改革,认为出台房地产税和遗产税迫在眉睫。

上述涉遗产税的草案中,认为被继承人投保的人身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不应计入应征税的遗产总额。

4.人身保险具备储蓄和理财的功能

保险的基本属性是保障而非简单的理财投资,能替你管住风险才是大赚。黄光裕妻子杜娟当年以年2%的国美利润用于投保人身保险产品加信托,后来在国美遭遇生存危机时用30亿元的保险金收益拯救了国美,结果完美逆袭。

5.指定受益人的人身保险单可以很大程度上隔离债务风险并实现财富传承

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指定了受益人的人身保险的保险金不再是被保险人的遗产,而成为受益人的财产。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实现隔离债务风险的目的并实现了财富传承。

但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指定的受益人一定要明确具体。不要表述为“法定继承人”、“配偶”、”妻子某某“之类。那么,指定受益人不明确时如何确定受益人?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一致时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时按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与姓名不一致的视为未指定受益人。

人身保险如果不指定受益人,也没有另行约定,则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保险金就转化为遗产的法定继承,从而失去定向财富传承的功能。

第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人寿险)

第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一般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健康险或意外险) 第四、尽量不要把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设定为同一个人。否则可能就失去了寿险应有的定向传承功能。因此,寿险保单的设计本身也是一个大问题,如同企业章程一样,需要进行个性化打造。

三、保险公司破产怎么办?

保险公司万一破产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还能有保障吗?《保险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

可见,保险公司万一破产了,后续事务是由国家包办的。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时,商业银行倒闭了很多,但没有一家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需国家全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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