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倒车倒河里保险公司拒赔法官不行保险公司拒赔污染损失

理财规划 阅读 119 2025-03-01 14:06:09

我们购买车辆时,都会购买车辆保险,就是为了保证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对车辆损失、人员受伤有一个经济保障。2019年,李女士的朋友驾驶她的路虎车在倒车时坠入河中,这种情况保险该不该赔呢?

2019年7月9日19时,李女士的朋友金某驾驶她的白色路虎车,在北京市房山区某河道河堤倒车过程时,不慎掉入河中。由于车辆下沉较慢,驾驶人金某通过玻璃窗逃了出来。随后,金某报警求助,在路人和派出所民警的帮助下,将落水车辆打捞上来。经交管部门认定,路虎车的驾驶员金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当天,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勘验,没有定损。随后,车主李女士找第三方汽修公司对涉水路虎车进行了评估,车辆维修费价格不菲。面对高额的维修费,车主李女士并没有过于担心,因为她给路虎车上了全额保险。然而,一个月过后,李女士等来的是保险公司作出拒赔的通知书。

据了解,这辆路虎是李女士在二手车市场购买的,花费了92万多元。2019年4月,李女士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不计免赔率险,保额为909568元,保险期限为一年。她实在没想到,保险公司会以“事故车辆无碰撞、倾覆、坠落等情形,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为由拒赔。那么,倒车坠河属不属于“坠落”呢?

为了讨个说法,2019年12月,李女士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保险公司认为,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了机动车发生碰撞、倾覆、坠落的情况下才属于保险责任,且对三种情形有明确的解释。李女士的朋友金某倒车时,是直接顺着河道缓坡开入水中的,并且事发地很偏僻,没有任何事故,所以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原告代理人认为,车辆在倒车过程中发生倾斜掉入河内,此种情形应为坠落。而保险公司对“坠落”的理解限定过于狭窄,是为了免除保险公司责任,加重投保人的责任,不利于被保险人的利益,故该条款是无效的。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对车辆落水的事实均不持异议,但对保险条款关于“坠落”的解释存在分歧。

本案中,保险公司对“坠落”的理解与通常含义并不相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保险人的责任。鉴于坠落的含义涉及当事人的重大利益,保险公司应在投保人投保时进行充分必要的说明,而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就该关键性术语的含义进行了说明。因此,应该认定涉案车辆落水属于“坠落”,该事故为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房山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李女士车辆维修费36.31万元、施救费3950元。

生命君认为,保险公司在这里玩文字游戏是很不合理的,既然车损险条款已经注明且李女士的情况又不属于保险划定的免责范围,凭什么不赔?而且保险公司在许多时候都会玩文字游戏,比如前几期讲到的定寿中的猝死认定:"

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自身内在病理原因在出现症状后6小时内发生的非外力性突然死亡

"。一般人谁能看得懂?

作为避险工具,保险公司也会想方设法避免自己的损失,所有才想出这样刁钻的字眼试图免除自己的责任,这样的行为显然是不正当的,法院这里做出了公正的裁决,也希望购买保险的朋友们能够擦亮眼睛看清楚条款再下手,如果对保险还有疑问可以咨询生命君,生命君对大家知无不言。

在这里,生命君列出车损险的免责范围,以供大家参考:

(一) 自然磨损、锈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 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 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 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

自燃是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五) 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 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八) 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九) 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十) 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十一) 摩托车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

(十二) 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十三)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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